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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: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
兰州晚报讯 不少人接到过广告推销电话,通话中,对方能准确说出你的名字,有时甚至连家庭住址、工作单位等信息也一清二楚,究其原因,是大家的个人信息被窃取贩卖。近日,西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1995年出生的张某甲和1997年出生的张某乙自2021年起,通过微信向一伙网络高利放贷人员(另案处理)推送了一款名为“录鳐”的App,这伙人将该App向借款人推送,并让借款人在该App上填录个人信息,办理所谓的“贷款手续”。借款人填录的信息会通过大数据后台传送至张某甲处,由张某甲对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汇总,形成“大数据报告”,再将该报告以充值的方式向各网络高利放贷人员出售,从中获取非法利益。经鉴定,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,该App共计提供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99688条,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9.59万元,被告人张某乙违法所得金额共计8000元。2022年4月,张某甲、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,2023年5月,公诉机关以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对张某甲、张某乙提起公诉。
6月下旬,西固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甲、张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,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接受处罚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从宽处罚。最终,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20万元;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罚金5000元;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宣判后,二被告人不提起上诉,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
(兰州晚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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